合伙协议合同范文锦集八篇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协议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签订协议可解决或预防不必要的纠纷。协议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合伙协议合同9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合伙协议合同 篇1合伙人(甲方):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住址:
合伙人(乙方):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住址: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合伙从事美容瘦身经营一事,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 合伙宗旨:共同合作、合法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二条 合伙名称 :_________________
经营地址: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合伙期限暂定五年,自本合伙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合伙期限届满,经各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续展延长经营期限,也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提前终止合伙经营。提前终止合伙或者延长合伙经营应须提前六个月取得各合伙人的一致意见,在期满前办理完毕有关手续。
第五条 出资金额、 方式、期限。
(一)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 元,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 元 ,甲乙双方各占投资总额的50%
(二)合伙人的出资,于___年__月__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伙出资各占投资总额的50%,作为确定盈余分配和债务承担的基础。
(四)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合伙人的分工、权利与义务
(一)甲乙协商一致共同推举甲方作为合伙负责人,全面负责合伙业务的日常经营与管理,包括对职工的管理、培训,考勤、客户协调,业务开拓等事宜,并享有每月 元的工资待遇。
(二)乙方享有对财物账目的监督权利,对于涉及财务、账目以及借款、还款、日常投资等资金使用事项在超过 元额度( 元以下的应各自记账留存凭证定期对账),应须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方可进行。
第七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合作,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扣除店里的水、电、暖、气、租金、职工工资、税金等日常经营费用,剩余的按双方的投资比例分配(即每人一半,平均分配),予每月5日前结算上一月的账目,进行盈余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按投资比例分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 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
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二)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导致合伙损失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
赔偿责任
第九条: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第十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在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甲方): 合伙人(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伙协议合同 篇2案例介绍
甲、乙、丙、丁四人准备合伙兴办一家饮食店。他们共同拟订了一份合伙协议,但是不知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于是去请教某律师。该律师看后指出合伙协议中以下内容存在的一些问题。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
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为10万元,其中甲出资4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以一批桌椅出资,作价1。8万元;丁以劳务出资,作价1。2万元。甲、乙、丙实际缴付各自出资的70%以上即可。未缴付部分何时缴付视情况而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以下列约定份额承担责任,并以合伙企业财产为限。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甲45%,乙35%,丙20%进行;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照甲35%,乙25%,丙15%,丁25%。
甲和丁为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权限为:①负责企业的日常管理;②对外交易、订立合同;③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④必要时,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乙和丙不参与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但有权了解经营状况,监督甲和丁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情况。
合伙人依照本协议之规定退伙的,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在退伙后两年内,须继续承担连带责任;两年后,则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其余内容略)
四人非常不解,他们认为,协议应该是合伙人自由意志的体现,只要他们自己同意,还会有什么问题?法律何必管得太多呢。
几种观点
1、四人的观点是正确的。合伙协议只要合伙人各方均同意(即承诺),协议就发生法律效力。
2、四人的观点是错误的,合伙协议是由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一切内容必须以法律规定的为准。合伙人不能自由约定。
3、合伙协议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它即有一般合同的特点,又有它不同于一般合同的一面。法律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依法进行,法律无强制性规定的,可以由合伙人自行约定。
评析意见
首先,合伙协议具有合同的基本特征。合同的当事人地位平等,订立合同遵循自愿、诚实信用等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即使各合伙人出资不等也不允许违反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公平等原则,任何人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合同的订立过程由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构成;合伙协议的订立同样要经历这些过程,当所有的合伙人对合伙协议的各项条款均无异议时合伙协议即告成立。合同订立后经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进行修改、补充;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也可以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合同成立生效后,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合伙协议经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风险。
其次,尽管合伙协议与一般合同有着许多相同之处,但是它们也存在着重大的差异。订立合伙协议的目的在于建立一个有利于各合伙人的营利联盟,各合伙人追求的利益是共同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往往是一致的。而一般的合同中双方签定合同的目的各异,一方想要得到的利益需要对方当事人的付出,即权利和义务具有相对性。另一方面,合伙协议是设立合伙企业的前提条件和必要条件,合伙企业是订立合伙协议的结果。合伙协议使各合伙人成为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并使各个独立的主体成为一个团体(合伙企业)的成员,各自 ……此处隐藏8991个字……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六条合伙企业对与其无关的债务不承担责任,对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成立之前由其个人经营或合伙经营而产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七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八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第十九条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二十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二十三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每两个月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一次,报告内容包括: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八章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四条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七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二十五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二十九条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三十条退伙人退伙时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三十一条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第十二条的约定分担亏损。
第九章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三十二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三十五条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十七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争议解决办法
第三十八条合伙人在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时,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可以按照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事后打不成仲裁协议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章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员;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法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四十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第四十一条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协议第是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四十二条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出现法律、法规和协议未明确之事项时,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确定。
第五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五份,合伙企业存一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合伙人:
年月日
合伙人:
年月日
合伙人:
年月日